原始凭证丢失如何处理

作者: 时间:2021-11-02 点击数:

 根据财政部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第五十五条第(五)项规定: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,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才能代作原始凭证。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凭证,由本次出差的住宿票等票据以及同行出差人进行佐证,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,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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